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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院可限号 小病不能“想挂就挂”

时间:2016-09-01 10:11:08 作者:网络投稿

深圳医疗“基本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首次规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医闹”“医托”将受处罚 《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限制接诊导致看病更难?

专家:有多项配套措施

不管大病小病,患者都愿意挤到大医院,这导致基层医疗资源闲置而大医院人满为患,“冰火两重天”。

“目前深圳医改的方向是要加强分级诊疗,将把大部分病人放到社康,条例提出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门诊量,这与深圳医改方向是一致的。”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常巨平说。

《条例》规定,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症的诊疗服务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

《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生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以保障患者的就诊时间。门诊医生接诊量的指导标准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医闹”“医托”要当心了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增多,扰乱医院秩序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利于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与患者正常的就医权利。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未作为公共场所管理,在保障力度上有所欠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有什么区别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内保单位”实施处罚必须是“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对“公共场所”则只需构成“扰乱”,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即可实施处罚。

以往,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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