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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院可限号 小病不能“想挂就挂”

时间:2016-09-01 10:11:08 作者:网络投稿

深圳医疗“基本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首次规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医闹”“医托”将受处罚 《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

医院6小时内应提供

在保障医生执业权利的同时,《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6小时内提供。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包括客观病历,也包括主观病历,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实际上,一旦医疗纠纷走入司法程序,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也必须公开所有病历,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公开呢?” 不公开只会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因此《条例》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

据介绍,国内很多医疗机构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可以做到对患者公开全部病历了。“那么深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可以做到。”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这样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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