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7年7月10-10月8日新一轮车辆尾号限行对照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易治乱治堵治祸的路口交通乱象,市交管局正式启动路口秩序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重点针对机动车抢行斑马线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等灯时越过停止线的违法行为。
在全面加强全市路口综合治理基础上,交管部门将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铁路、平安大街等主要道路的46个路口作为第一批重点治理路口。其中,重点是看住斑马线、停止线“两线”,落实“四个一律”即:
非机动车、行人一律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非机动车一律在停止线等候放行,停车不过线;
车辆、行人一律按照分道行驶;
转弯车辆一律依法避让直行车辆、行人。
特别是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以及非机动车在路口停车越线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进行纠正处罚。
机动车抢行斑马线 罚200元扣3分
按照法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未停车让行的,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非机动车也应尊重停止线
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交管部门还将对全市路口交通组织、标志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同步开展路口优化渠化改造,提升路口通行能力,并通过设置路口文明引导员、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提升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规则感和秩序感。
第一批
重点整治46个路口名单
中心区支队(11处):方巾巷路口、东单路口、王府井路口、南河沿路口、南池子路口、广场东侧路口、广场西侧路口、南长街口、府右街路口、西单路口、闹市口路口。
东城支队(7处):张自忠路口、崇文门路口、宽街路口、台基厂路口、东四十条路口、东四路口、磁器口路口。
西城支队(7处):南礼士路南口、燕京饭店路口、官园路口、平安里路口、厂桥路口、和平门路口、长椿街路口。
朝阳支队(7处):日坛路口、祁家园路口、大望桥路口、长虹桥路口、新东路口、工体西路北口、双井桥路口。
海淀支队(6处):京东路口、京西路口、万寿路路口、西翠路路口、玉泉路口、永定路口。
丰台支队(5处):建银路口、洋桥路口、太平桥路口、北大街路口、八里河路口。
石景山支队(3处):鲁谷东街北口、京原路口、古城路口
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路口通行规定及处罚标准
1.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6分。
2.机动车进入灯控路口的导向车道后,应当按照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2分。
3.机动车路口通行时,进入导向车道后骑压导向车道线变更车道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4.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机动车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认定为“遇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路口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2分。
5.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未避让直行车辆、行人,影响或妨碍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分别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或者“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3分。
6.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路口掉头,违反规定的,分别认定为“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或者“在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
7.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未停车让行的,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8.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9.非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认定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10.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在道路左侧逆行的,认定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11.行人遇红灯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的,认定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元罚款处罚。
12.行人通过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分别认定为“行人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的”或者“行人通过路口未走过街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10元罚款处罚。
(内容来源:市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