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全文
第四章 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 核心技术培育支持计划。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给予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二)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5%,且最高不超过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5%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按该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纳税总额核算)。
(2)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承担省、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或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3)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4)上述(1)、(2)、(3)不重复支持,企业按最高额度享受。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上年度首次认定或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上年度首次认定或经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财政奖励。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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