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光明新区人才安居房申请最全攻略!(组图)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新区创新创业环境,规范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的配租与管理,依据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征求《深圳市光明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新区创新创业环境,规范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的配租与管理,依据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更好地适应新区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于7月29日前反馈至编制单位。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第三办公区511室 (邮编:518101)
联系人:蔡晓望,电话:0755-88211947E-mail:cjjzzk@szgm.gov.cn
光明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新区创新创业环境,规范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的配租与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安居房是指由政府筹集的,按照政府统一确定的价格面向新区社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各类高、中、初级人才配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供职于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中、初级人才。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中级人才是指具有国内外高校博士、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职称、中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初级人才是指具有国内外高校学士学位或取得初级职称、初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三条 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人才安居房需求调研、规划计划、房源筹集、申请受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授权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组织和人事、规划和国土、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新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结合用人单位所属产(行)业影响力、产(行)业紧缺程度、纳税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及其人才录用等情况,拟定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遴选条件和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