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光明新区人才安居房申请最全攻略!(组图)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新区创新创业环境,规范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的配租与管理,依据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社会人才安居房由定向配租承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单位应当将社会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排队情况、配租结果等在本单位内公示等在本单位内公示,并报新区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人才安居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人和承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向本单位(系统)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系统)员工出租社会人才安居房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单位(系统)员工违规转租、转借社会人才安居房的;
(三)未将本单位(系统)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公示及未报住宅事务管理中心备案的;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五)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行为骗租社会人才安居房的;
(六)利用社会人才安居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社会人才安居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八)擅自互换、赠与、转租、抵押或违规出售社会人才安居房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社会人才安居房严重损毁的;
(十)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接受举报、后续监督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定向配租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有骗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建立新区住房保障不良行为册,承租单位或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新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新区引进的符合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条件的,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才安居。新区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及住房保障工作由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